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常住地证明是什么( 五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不得再自行移送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 应当审查 。 异议成立的 ,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的管辖问题 经常居住地可用以下证件凭证出示证明

居住证明和暂住证 。 暂住证的开具机关是基层派出所 , 而居住证明的开具机关一般为居委会、小区物业、村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 , 都是对于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比较掌握的单位 , 所以这两种材料也是最为认可的证明材料 。
除前述基层组织外 , 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也有由工作单位(住单位宿舍)、学校(住学校宿舍)等单位开具居住证明的情况 。
暂住证是我国特定时期对于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 暂住证能够表明持证人在某一地区居住 , 一般有效期为一年 , 所以若是证明经常居住地一般需要提交时间连续的两份暂住证 。
扩展资料:相关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 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为经常居住地 。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 , 无经常居住地的 ,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参考资料:

经常居住地是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吗?怎么能够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常住地证明是什么】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 , 两词看似相似 , 实则不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 ,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 , 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所以说 , “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 , 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 , 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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