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 。
请问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它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
刑事案件中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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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见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辨认笔录

文章插图
辨认笔录排除规则法律分析: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第二百五十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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