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影响网络舆论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影响网络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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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赵超)据“网信中国”消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 , 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 , 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 , 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 , 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 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 , 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 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企业不得利用算法影响网络舆论】《征求意见稿》要求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 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服务规则 , 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
同时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 , 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 , 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 。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 , 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 , 方可继续传输;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 , 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
《征求意见稿》要求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备案或者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法撤销备案 , 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关闭网站、终止服务等行政处罚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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