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男子与情人到三亚旅游时,向当地的一位朋友借了一部小汽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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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男子与情人到三亚旅游时,向当地的一位朋友借了一部小汽车使用

海南三亚 , 男子与情人到三亚旅游时 , 向当地的一位朋友借了一部小汽车使用 。 可刚取车不久 , 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 并导致男子死亡、情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 事后男子的妻子将丈夫的朋友、情人 , 告上法庭 , 索赔109万 。



男子周某是公司老板 , 其与公司女员工陈某 , 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 一年后 , 两人相约一起到三亚旅游 。 下飞机后 , 周某的朋友李某接上二人 , 到入住大酒店的餐厅包厢内 , 吃饭喝酒 。 过程中 , 三人推杯换盏 , 都喝了不少酒 。

酒后按照事前约定 , 李某借给周某一部小汽车 , 用于其在三亚旅游期间使用 。 随后李某在离开酒店时 , 将车钥匙交给周某 , 并告诉其车子停在停车场、证件放在车上 。 周某道谢后 , 李某离开酒店 。 可不曾想 , 周某拿到车子后 , 就与陈某一起驾车外出游玩 。 过程中 ,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死亡、陈某受伤 。 陈某爬出车后报警求助 , 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 事后周某的妻子胡某认为 , 李某、陈某与周某喝酒 , 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 , 李某明知道周某喝了酒的情况下 , 仍然把车借给周某、陈某也未劝阻 。
遂以二人存在过错为由 , 告上法庭 , 要求二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是侵权之诉 。 被告陈某、李某是否承担责任 , 主要是看二人有没有过错行为 , 且二人的过错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 , 有没有因果关系 。 民法典明确规定 ,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 实施过错行为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 , 就会构成侵权 , 要承担民事责任 。

注意!民法典同时还规定 , 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 , 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 , 根据陈某、李某以及酒店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 可以认定三人共同饮酒时 , 未有人对周某恶意劝酒 , 反而是周某主动频繁要求陈某、李某陪其喝酒的 。 其次 , 三人饮酒结束后 , 李某是将周某送到酒店房间门口 , 把车钥匙交给周某的 。 且这是履行事前二人的约定 , 即车子是供周某在三亚旅游时使用的 , 李某离开前 , 还说了让周某早点休息 。 也就是说 , 现有证据证明 , 李某在吃饭时未曾恶意劝酒 , 事后也将周某送到了房间门口 , 把车钥匙给了周某后 , 也提醒其休息 , 不要开车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聚餐喝酒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已尽到义务的除外 。 据此 , 法院认为 , 在这个时候以前李某、陈某均不存在过错 。 但是 , 法院同时还认为 , 陈某系共同饮酒人 , 其在明知周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 , 仍然与其驾车外出 , 并导致事故发生 , 他未曾提醒、劝阻周某不要外出 , 存在过错 。 意思就是说 , 陈某与周某共同饮酒 , 其对周某有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应义务 。 即要劝说、阻止周某不要酒后驾驶 , 否则就是一种未尽到义务的过错行为 。 当然 ,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最终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周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 , 陈某需承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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