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阿姨向往诗和远方,不料跟团旅游受了伤

旅行社|阿姨向往诗和远方,不料跟团旅游受了伤

李阿姨退休后决心要看遍祖国大好河山 , 便经常外出旅游 。 某次 , 她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 报名参加长江三峡八日游的旅游线路 , 并开开心心地支付了旅游费用2980元 。
那一趟确实玩得不错 , 李阿姨感觉收获了很多漂亮的照片 。 回程途中 , 旅行社为李阿姨购买了自重庆返回常州的上铺火车票 , 乘坐火车时 , 李阿姨想从上铺下来拿东西 , 下至中铺时 , 不慎滑落 , 重重摔在列车地面上 。 后来李阿姨被送至就医 , 花费6000余元 。

李阿姨认为 , 旅行社没有考虑老年人身体不便的因素 , 没有主动为她购买下铺车票 , 在上车前也没有告知她安全事项 , 违反了合同约定 , 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于是 , 李阿姨便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0000余元 。
旅行社则认为 , 自己非常冤枉 , 李阿姨事先签字的报名表中载明她身体健康、无行动不便或残疾等情形 , 且出团通知书已明确写明 , 购买中下铺火车票需补差价 , 根据国内购买火车票实名制的要求 , 乘坐火车前也需由本人手持车票及身份证进站检票 , 李阿姨在此过程中均未对上铺票提出异议 , 也从未提出要加价购买下铺票;而李阿姨途中摔跤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当心所致 , 与旅行社无关 。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与旅行社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应为合法有效 , 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 根据李阿姨的申请 , 法院依照违约之诉进行审理 。
法律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 , 李阿姨虽已年满60周岁 , 但是她报团参加的本身就是“夕阳红”老年旅行团 , 在团中李阿姨较之其他旅客并不存在需要特别优待的地方 。 且李阿姨在报名时已签字确认身体健康、无行动不便或残疾 , 在上车时也并未对火车上铺票提出异议 , 没有特别要求加价购买下铺票 , 因此某旅行社为她购买上铺火车票并不违约 。
至于李阿姨认为旅行社未对她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 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 , 其中有多处旅游安全须知的提示内容 , 且在火车上下铺间移动时抓牢扶手、确保安全 , 本就是一般人通常的谨慎注意义务 , 并不需要特别提示 。 李阿姨从中铺摔落在地 , 也并非系随车人员服务不到位导致 。 李阿姨受伤后 , 旅行社的随行人员及时对她进行了送医救治 , 履行了旅游合同的服务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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