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潍坊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 , 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
2、生育津贴 。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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